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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

时间:2024-01-28 13:4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关于供水设施建设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计、建设、管理以及运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次供水系统包括二次供水加压泵站、庭院管网、各类井室、闸阀、水表等设备设施在内的供水系统。以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统筹推进、科学实施、建管并重、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计、建设、移交和运营、维护、管理及费用落实等各个工作环节。对新建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由城市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对既有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管理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对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全面实现二次供水设施“统建统管”,促进城市供水企业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调控作用的充分发挥,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应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委托具备资质、经验丰富、信誉优良的专业供水设计单位实施,确保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符合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建设技术标准》(DBJ04-423-2022)的标准要求,确保管网位置布局合理、压力平稳均衡、运行安全稳定、有效节能降耗。二次供水系统设计完成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技术审验把关。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和改造设计应依据市政管网的状况,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能够与建筑物同步设计的须同步设计,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节水的要求,并符合环保、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安防等要求。

  (二)泵站要求。当城镇居民用户对生活饮用水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市政管网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配有办公场所,避免用水高峰时发生因压力不足导致的停水情况发生。老旧小区之前未建设的,在改造时必须增设。

  (三)位置要求。二次供水加压泵站的设计应充分调查分析周边市政供水管网现状运行情况,并与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整体规划,位置须独立设置并设置在地上,建有独立的建筑维护结构,严禁与消防、供热等设施设备共用。

  (四)选材要求。二次供水加压设备须符合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稳压补偿式无负压供水设备》(CJ/T303-2008),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箱式无负压供水设备》(CJ/T302-2008)和山西省《二次供水系统技术规程》(DBJ04/T300-2013)的标准要求。变频控制柜须达到IP54防护等级(GB/T3074.1)。变频控制系统必须采用一对一控制模式。控制系统必须配备双控制系统,同时符合智慧水务远程监控、无人值守等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案,实现智能化管理。二次供水泵房进出水管线)的,要求使用球墨铸铁管;DN80以下要求使用3PE无缝钢管或SUS304不锈钢管,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管线内外防腐处理,水箱及设备连接管材需采用SUS304不锈钢。调蓄水池必须符合国家设计标准,满足调蓄能力。

  (五)计量要求。新建住宅或旧改住宅二次供水计量设施的设置必须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及生活消防系统完全分开”的要求设计和建设。

  (六)安全要求。二次供水加压泵站及办公场所室内需安装网络视频监控、门禁识别、红外动态识别监控设备等安防设施设备。同时监控、门禁和红外等安防设施实现平台联动控制。确保泵房内标识清晰、整洁干净、健康卫生。

  二次供水系统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前期设计要求,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符合国家要求的二次供水系统建设平均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一)模式要求。我市二次供水建设主要分为老旧小区二次供水系统改造和新建小区二次供水系统新建。

  (二)标准要求。二次供水系统建设必须符合前期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建设要求,严格按照规范和流程执行,确保二次供水系统布局合理、选材达标、运行稳定。

  (三)进度要求。二次供水系统建设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四)安全要求。二次供水系统建设时需加强安全管理,加强质量监管和现场监督,设置安全标识、做好安全围挡等工作,小区物管单位、产权单位需配合做好安全管理。

  (一)产权归属。二次供水系统的产权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水箱、水电气的主管线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共有设施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布”的规定和第二百七十三条关于“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的”规定,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委托管理要求。二次供水系统的移交和委托管理必须符合设计、建设的国家标准、达到城市二次供水系统建设平均水平这一前提。根据二次供水系统建设情况不同,委托管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对于建设单位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设计和建设的二次供水系统,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代管协议委托供水企业管理。

  2.对于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人自愿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的,针对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针对新建小区,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产权人代表)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现状组织认定,经认定符合上述移交前提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并核算落实运营维护费用后接收管理;对不符合移交前提的,应当进行整改(参照本意见设计和建设要求),确保整改达到前期要求。改造合格后,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并核算运营维护费用后予以接收管理。

  针对老旧小区,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改造,改造完成后接收终端用户。对于未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实施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由城市供水企业组织验收,经验收未达到接收标准的,须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城市供水企业接收至终端用户。

  (三)对接供水要求。二次供水系统建设完成后,必须由专业单位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市政供水管网。

  1.由国家、省、市、县(区)各级财政出资或多渠道筹集资金,完成庭院管网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后,经验收合格城市供水企业可直接接收至终端用户。

  2.由产权人出资,完成庭院管网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改造前应向产权人公开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等信息,改造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城市供水企业可直接接收至终端用户。

  3.针对确实存在困难的群体,由政府、供水企业、产权人三方按照比例共同出资,完成庭院管网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后,经验收合格城市供水企业可直接接收至终端用户。

  (二)二次供水加压费用的收取。在二次供水加压费未计入城市供水总成本前,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的二次供水系统,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同政办发〔2018〕148号)文件要求向居民收取二次加压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计入城市供水总成本后,城市供水企业将不再另外收取二次加压费。

  (三)其他费用缴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文件要求,居民小区二次供水系统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泵站房屋采暖执行居民采暖价格。